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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行业智库丛书 (第二卷)




           了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置属于国家行为,而不应该被认为是一种纯粹的商业行为。
           所以,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由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如国防科工局)全权负责,并授
           权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处置库的运行管理,国家环保部门对处置库运行及其关闭后

           几百年内的辐射安全实施全程监督管理。


           4.2  做好我国核电厂低放废物处置顶层设计,尽快出台总体规划


               我国现有的低中放废物处置规划及处置库建设,主要针对军工遗留废物和核
           燃料循环废物的处置,对核电发展产生的低放废物处置问题考虑不够。

               在新形势下,政府主管部门需要统筹兼顾核军工生产与核电及燃料循环产业
           两方面发展的需求,做好低放废物处置的顶层设计,尽快出台总体规划,合理布局

           全国低中放废物的区域性处置库。
               尤其是需要对我国核电发展所产生的低放废物处置,提出完整的顶层设计和
           全面系统的总体发展规划,针对我国核电发展规划及核电厂地区分布对核电废物

           处置的需求,依据相应区域的气候、地理和水文地质等条件,选择合适的处置场址,
           在国家层面合理规划相应的可以覆盖所有核电厂废物的若干个区域处置库。在此

           基础上,国家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力量,开展核电厂区域处置场的前期选址工作,
           并对核电废物处置场的立项程序予以确定并固化。


           4.3  理顺核电低放废物处置管理体系


              (1)通过立法明确核电低放废物处置管理的责任主体

               针对当前我国在核电废物处置管理方面出现的无序现象,需要尽快从国家法
           律层面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核电低放废物管理体系,关键是要明确核电低放

           废物处置管理的责任主体,并通过立法以法律形式固化。
               基于核废物处置是国家行为的这一定位,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如目前的国
           防科工局)必须全权负责低中放废物处置管理,包括处置顶层设计的提出,处置

           库(场)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处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等的制定,对处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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