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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ICSID仲裁机制维护“一带
一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法权益?
文 陈子强
2013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提出建设新“丝绸之 的核心。而在贸易领域,虽然有世界贸易组织(WTO)
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简称 为代表的完备国际法及相应组织,但相关争议解决机制
为“一带一路”,我国企业也由此加快了“走出去”步伐。 主要为国家与国家之间,尚未涉及国家行为所致企业和
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先导和重点,具 个人的损失的赔偿问题。
有规模大、金额高等特点。2018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 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条第1款的规定,解决投资
业务完成营业额1690.4亿美元,同比增长0.3%。因基 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础设施建设涉及行业、法律部门、法域繁多,相关风险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的管辖权适用于
与争端也纷繁复杂,有必要对相关争端解决方式进行深 缔约国(或缔约国向中心指定的该缔约国的任何组成部
入梳理。 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
国际经济法律争端按参与主体主要可以分为三类 : 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的任何法律争端。所以,一项
第一,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 ;第二,不同国家国民之 争议要提交ICSID仲裁管辖,除了争端双方主体适格且
间的争端 ;第三,东道国与他国国民之间的争端。从争 书面同意提交ICSID管辖,还必须是直接因投资引起的
端产生原因来看,投资与贸易的区别在于投资回报周期 争端。那么,缔约国国民在其他缔约国进行的基础设施
长,因而面临特殊的风险,即东道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 建设属于贸易还是投资就成了决定ICSID管辖权的至关
的财产权利或其他权利的干预甚至完全剥夺。在此点上, 重要的先决性问题。《华盛顿公约》没有在文本中对“投
基础设施建设与投资颇为相似。此类情况下,东道国与 资”进行定义,使得这一问题无以直接依据《公约》简单
外国投资者之间争端最难点在于双方之间政治地位的极 判断。实务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常需要通过设立
度失衡,导致其法律地位的巨大不平等,此时东道国国 分、子公司,项目部等“商业存在”来执行,这似又可归
内争端解决方式往往难以不偏不倚地解决双方的纠纷, 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规定的“以商
故而国际社会迫切需要一个国际性的组织通过一套特殊 业存在方式提供服务”。
的程序来解决此类争端。 此类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国际投资法律如何协调?
《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 而随着实践发展,中国企业参与的众多“一带一路”基
(《华盛顿公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中应运而生的,公 础设施建设项目,如采用BOT/PPP等现代工程建设模
约主要规范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包括企业法人) 式,应被界定为(建筑/金融)服务贸易还是投资?工程
之间关于投资争端的解决机制,成为国际投资条约机制 建设中最新出现的3D打印、装配式建造(BIM)应被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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