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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能够提起ICSID仲裁的争议有两类 :(1)有关征收                      于平安公司在2009年以前对富通集团的投资。
            补偿款额的争议 ;(2)当事双方同意的其他争议。这也
            是东道国进行管辖权异议的主要依据。本案中,若也门                          建议

            政府的行为或措施非属征收,那么双方的争议就属于需                              中国是对外承包工程大国,如何有效保护海外工
            要另行同意的其他争议 ;若也门政府的行为或措施属                          程项目特别是“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合法权
            于征收,那么该争议是否等同于“对有关征收补偿款额                          益,是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作为第一起中国承包商因

            的争议”还需要结合仲裁庭的先例作进一步分析。                            海外承包项目而提起的投资仲裁案,“北京城建诉也门
                在仲裁实践中,仲裁庭更倾向于将“对有关征收补                        案”将对整个海外承包工程行业将产生巨大影响。考虑
            偿款额的争议”作扩大性解释。在谢业深诉秘鲁案中, 到中国正在大力推动“一带一路”战略及加快发展海外
            仲裁庭引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从征收条款的                         基础设施投资,“一带一路”战略全球影响力不断扩大,

            字面含义以及条约目的来解释这一条款,认为中国秘鲁                          中国企业海外承包工程与投资力度将日益增强,如何通
            BIT第8条中的“补偿”一词的确限定了仲裁范围,但是                        过ICSID仲裁机制为企业更好地解决纠纷提供法律上的
           “涉及”(involving)—词却扩大了仲裁范围,其含义                      保驾护航,是每一个法律人都应持续思考的问题。北京

            与其他仲裁条款中的“有关”(concerning)、“相关” 城建诉也门政府,证明通过国际投资仲裁解决“一带一
           (relating)相近。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有关”一词                      路”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争议具有可行性。目前,中国企
            包含与客体相关的方方面面,既包括定性也包括定量 ; 业的很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构成BIT和《华盛顿公约》
            BIT中规定的“有关征收补偿款额”不仅包括补偿数额                         所保护的投资,东道国的一些不当行为也可能违反BIT

            的确定,还包括与征收有关的其他事项。“北京城建诉                          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征收条款、保护伞条款以及治
            也门案”仲裁庭在2017年5月31日签发管辖权裁定,裁                       安保护条款等。在符合投资者定义和仲裁范围限制等
            定仲裁庭的仲裁权不限于“征收金额部分”。                              其他要求的情况下,“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企

                难以回避的是,中国和也门的BIT是1998年签订                      业可以通过国际仲裁解决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议。
            的老式投资协定,其中的同意条款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首先,未雨绸缪,充分把握条约中的投资及投资者
            该BIT第十条第二款中有关投资的争议解决内容规定投                         定义。由于ICSID公约并没有明确“投资”的定义,这就

            资者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至ICSID仲裁,但其用语“为                        留给投资者与东道国较大的争论空间,实务也中存在扩
            此目的,缔约任何一方对有关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提交                          张解释和限制解释两种解释方法。加之ICSID之外,国
            该仲裁程序均给予不可撤消的同意。其它争议提交该                           际商会(ICC)、常设仲裁法院(PCT)等机构也处理部分

            程序应征得当事双方同意”在实践中部分导致争议。大                          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案件,导致类似个案的结论也
            致在2000年之后,中外BIT开始允许投资者将“因投资                       可能截然不同。但整体上还是应以ICSID公约和BIT中
            产生的任何争议”提交国际仲裁。可仲裁的范围问题有                          的条款规定为依据,结合ICSID案例中的解释思路。对
            时具有致命影响,从目前可获得的信息来看,平安公司                          于中国“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的保护而言,最重要

            之所以在其与比利时政府的仲裁程序中败诉,正是因为                          的是中国对外商签的投资保护协定,其对于“投资”、
            1984年中比BIT只允许将“与征收补偿额有关的争议” “投资者”的界定将成为日后双方发生争议时确定ICSID
            提交仲裁,而2009年生效的中比2005年BIT又不适用                      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基础。截至2008年7月,中国对外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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