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中国核能发展报告(2021)_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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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陆地区核电发展问题研究
受纳水体的沉积物样品可检出 Co-58、Co-60 等核素,但检测出的放射性活度
很低,而且局限在排放口附近不足 1km 的范围内,或者局限于“库中库”的
排水池内。
现用于核电工程的流出物消减技术,已对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废水进行了
严格的处理,液态流出物实现了“近零排放”,流出物中放射性核素含量极
低,通常在受纳水体的沉积物样品中是难以检测到的,其环境影响是不可察
觉的。
4.事故工况下的放射性污染是可控的
(1)设计基准事故的环境影响满足标准要求
按照《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要求,对于设计基
准事故,在工程设计上,要求有相应的工程措施加以应对;在环境管理上,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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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设置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的大小,使得非居住区边界和规划限制区边界
的公众个人剂量不超过剂量验收准则。基本目标是控制所有的设计基准事故
以使厂内、厂外没有或仅有微小的放射性后果,并且无须采取任何场外防护
行动。
美国核管会指出,采用这个剂量验收准则并不意味着这是事故条件下公
众的可接受限值,而仅仅是一个参考值,用于评估那些为减缓事故放射后果
而提供的电厂特性和厂址特征。在应用这个准则和判断其假定条件的保守性
方面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相信这个准则会带来足够的防护水平。
通过统计美国拟建的 3 种堆型(US-EPR、AP1000 和 US-APWR)压水
堆核电厂设计基准事故类型、事故释放源项和辐射后果,得到的基本估计是:
3 种堆型的电厂,设计基准事故中放射性后果最严重的均为失水事故(LOCA)
事故,发生 LOCA 事故时,AP1000 的放射性释放量最小。评估结果表明,设
计基准事故的环境影响满足法规要求。
我国规划中的内陆地区核电厂,厂址安全和环境影响的分析结果表明,
当非居住区边界半径为 1km(湖北咸宁厂址、湖南桃花江厂址)或 800m(江
西彭泽厂址)时,就完全能够满足国家标准(GB6249-2011)规定的剂量验
收准则要求,其环境影响符合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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