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中国核能发展报告(2021)_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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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陆地区核电发展问题研究


            “封堵”;对于可能进入外部水体的污水,通过设置防护段或屏障,实现与外
             部水体的“实体隔离”。

                  针对内陆地区核电厂严重事故工况下确保水资源安全的应急预案的研究表明:
                  规划中的内陆地区核电厂(如 AP1000、华龙一号)与福岛核电站堆型不
             同,并且厂址选择和安全设计理念不断更新,已具备完善的严重事故预防和

             缓解措施,不可能发生类似福岛事故那样的放射性废水泄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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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严重事故后预计废水产量在 5000m 左右,这些废水最可能出现在安全
             壳内的循环利用带出衰变热的过程中。即便考虑一部分泄漏补水,严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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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产生的放射性废水总量也仅保持在不到 10000m 的水平;
                  安全壳厂房和相邻的抗震厂房具备很大的容积,能够实现放射性废液的
             包容。此外,还可以综合利用厂区其他滞留池、废液灌等措施,其容量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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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够满足放射性废水贮存的需要;
                  进一步纵深考虑出现厂房裂缝、放射性废水泄漏出厂房的情况。根据福

             岛经验反馈,可利用水玻璃等阻水材料实施封堵;
                  在取排水口与环境水体之间设置过渡段或隔离屏障,在事故工况下实施
             实体隔离。

                  放射性废液处理技术的工程应用已经成熟,在核电厂现场配置或在核应
             急支援基地储备适当数量的应急处理装置,具备废水处理能力。
                  综上,在严重事故情况下,放射性废水的产量有限,且均包容在安全壳

             内,不会外泄到环境造成危害。规划中的内陆地区核电厂完全具备实施确保
             水资源安全应急预案的能力。


                 (三)本章小结

                  1. 核电的基本安全目标是保护人类和环境免于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内
             陆地区与沿海地区核电厂的安全目标是相同的,对沿海地区核电安全有信心

             就应对内陆地区核电安全有同样的信心。当核电的安全性能够被接受之后,
             就没有理由排除在符合要求的内陆厂址发展核电的机会。
                  2. 内陆和沿海核电厂的安全要求是一致的,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也是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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