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中国核能发展报告(2021)_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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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发展蓝皮书


                 (2)预防和缓解并重,环境污染可控
                  按照《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2016)的要求,必须在工程判

             断、确定论和概率论评价的基础上得出一套设计扩展工况,包括没有造成堆
             芯明显损伤的工况和堆芯熔化(严重事故)工况,该事故工况的放射性物质
             释放在可接受限值以内。设计必须考虑这些设计扩展工况来确定额外的事故

             情景,并针对这类事故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缓解措施。
                  新建机组的设计特点和安全改进,进一步增加了人们对核电厂安全的信

             心。主要的安全改进,在确保安全停堆,防止重返临界,维持冷却剂装量、
             堆芯冷却剂流量,保证热阱和安全壳完整性,以及保障电源和水源供应等方
             面的预防措施得到增强。在防止高压熔堆,控制可燃气体,安全壳过滤排放,
             反应堆堆腔注水,非能动安全壳冷却,以及二次侧非能动余热排除等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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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解措施进一步完善。此外,核电厂制定有严重事故管理策略和指导文件,
             增强了核电厂处理严重事故的能力。

                  新建核电厂更加强调事故预防和缓解并重,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在“实
             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方面具有实质性改进,使得环境污染可控。
                 (3)严重事故下确保水资源安全的应急预案

                  日本福岛核事故导致厂内受核事故污染的放射性废水泄漏进入厂址周边
             海域,引起社会公众对核电厂周边水资源安全的极大关注。
                  虽然内陆与沿海地区核电厂都面临着同样的水资源安全问题,但由于核

             电厂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内陆地区电厂周边水体往往涉及河流、湖泊和地
             下水等,一旦核电厂因严重事故发生放射性废水非受控释放,将导致极其严
             重的后果,从纵深防御考虑需要预先制定确保水资源安全的应急预案。

                  在严重事故条件下,内陆地区核电厂的设计要满足应急取水和受控排放
             的要求,以有效防止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水非受控释放。对极端情况下可能产

             生或泄漏的放射性污水,实现“能贮存、能封堵、能处理和能实体隔离”的
             目标,使得环境风险可控。即,对于可能产生的放射性污水,在核电厂安全
             相关厂房实现“贮存”,并通过配置事故放射性污水应急处理装置,实现去污
            “处理”;对于可能泄漏的放射性污水,用阻水剂或其他快速凝固材料,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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