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9 - 智库丛书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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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燃料循环与废物管理




            业合同,由 Orano 负责乏燃料运输、储存以及后处理等。使用储备金需经国家财政
            部批准,从储备金中支付给 Orano 等专业化公司。EDF 应谨慎评估乏燃料管理所
            需要的费用,每 3 年向政府部门提交一份报告,说明费用收支计算方法以及用于支

            付储备金的资产构成和管理情况等,此外,每年向政府提交更新报告的说明,及时
            通知需要修改的任何事件。

                 由于乏燃料归核电企业所有,政府层面没有设置专门的乏燃料管理机构。其
            中,国会负责制定包括乏燃料管理的相关法律;工业、环境与卫生主管部负责制
            定相关政策和颁发许可证,同时承担监督职责;原子能与核能替代能源委员会

           (CEA)负责开展乏燃料管理的相关科研工作;国家评估委员会(CNE),作为监督
            和咨询机构,由国会和参议院代表以及一些独立于核电站业主和能源领域的专家
            组成,负责评估储备金,若发现储备金不足,在听取 EDF 解释后,可以向政府建议

            对 EDF 进行处罚,以补足储备金的额度;核安全机构负责核安全和辐射防护管理;
            国家放射性废物管理局(ANDRA)负责放射性废物的长期管理。


            2.3  日本核电厂乏燃料归核电企业所有,10 家运行核电的电力公司拥

            有乏燃料归属权


                 日本早在 1956 年颁布的《原子能利用长期规划》中明确提出,“应尽可能

            在日本国内开展乏燃料后处理并实现闭式核燃料循环,并考虑通过在日本发展快
            堆(FBR),以提高铀资源利用率”。根据日本《反应堆管制法》,日本 10 家运行
            核电的电力公司拥有乏燃料归属权,这 10 家电力公司持有日本核燃料有限公司

           (JNFL)91% 的股份,JNFL 是日本 6 个所后处理厂和 MOX 燃料制造厂的业主。
                 日本主要通过立法、制定政策或设立独立机构参与乏燃料管理,如 2005 年,日
            本经济产业省(METI)颁布了《乏燃料后处理基金法》,该法建立了乏燃料后处

            理基金制度,核电企业缴纳基金,基金由非营利性基金管理机构“原子力环境整备
            促进资金管理中心”(RWMC)统一管理,之后按照 METI 批准的计划,再将费用
            返还给各电力公司,用于支付乏燃料管理的经费。2016 年 5 月,日本颁布了《乏

            燃料后处理执行法》,取代了《乏燃料后处理基金法》,新法成立了乏燃料后处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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