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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沟通
1 上海—海盐建设核能公众沟通区域协同示范点可行性
1.1 核能公众沟通的必要性
开展核能公众沟通是落实法律法规要求。2017 年 9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简称
《核安全法》)。该法案是我国核能发展的重要法案,其中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
参与”的第 65、66、67 条,对核安全信息公开、核安全宣传、对公众有序开放核设
施,以及组织面向学生的核安全知识教育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开展长三角
区域公众的核能沟通显得更加迫切。随着近现代社会法治精神的成长和发展,公
众规则意识不断增强,权利义务观念深入人心、公共事务参与诉求不断上升、监督
制约观念日趋强化。特别是在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高度的城市化及教育水平,使
这一区域的公民意识高度觉醒。公众对科学先进技术掌握越多,对相关科技项目
的支持度就越高。因此,在长三角区域,依托公民具有较高教育水平的优势,开展
核能公众沟通,提升公民对核能技术认知水平,对于推进核电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2 核能产业特性决定公众沟通协同属性
核电具有一荣不一定俱荣、但一损俱损的行业特性,决定了公众沟通工作具
有协同属性。20 世纪全球核电发展分为三个阶段:试验起步阶段(1951—1968)、
迅速发展阶段(1969—1979)和发展缓慢阶段(1980—2000)。其中的转折点是
1979 年的美国三哩岛事故,1979—1983 年,单美国就取消了 67 座核电厂的订货,
净减少发电能力约 7 800 万千瓦。日本福岛核事故后 , 德国宣布所有的核电厂都
将按计划在 2022 年全部停运,意大利、比利时及瑞士等国也逐步退役核电设施。
实践证明,核事故影响的不仅仅是局部地区,会对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乃至全世界核
电行业都会产生影响。因此,也决定了推进核能公众沟通工作,不是一个地区,一
个部门的职责,而是需要跨区协同,整合优势,共享资源,合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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