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1 - 智库丛书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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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约在处理核事件造成的跨境损害的相关规则所具有的统一性和成熟性,为核
能产业拓展国际市场构建了明确、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加入《核损害赔偿补充公
约》使处理跨境核事故的规则更加明晰,责任范围和归属更加确定,有利于消除国
际合作方对我核损害赔偿能力的疑虑,为开拓国际市场营造良好的法治和市场环
境。我国核电“走出去”的目标国阿根廷、阿联酋等国均已加入该公约,成为公约
缔约国后将更加便利我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二是有利于提升我核大国形象,增强国际核治理话语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推动全球治
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当前我国正处于由核大国向核强国转变的关
键时期,长期游离于国际核责任公约体系之外的现状与我国核大国地位不相适应,
难以满足核电“走出去”和核能国际合作的需要。《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是目
前三大国际公约中最有可能发展为全球性的核损害赔偿机制的公约。作为面向全
球的核损害制度框架,该公约更具开放性与包容性。加入《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
将使我国与美、日等核电大国处于同一国际核损害赔偿法律体制之下,有利于利用
多边平台开展核外交,加强核能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对话,推动构建统一协调的全球
核损害赔偿责任体系,打造核安全命运共同体,更加彰显我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三是加入《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
产等合法权益。目前我国核损害强制责任保险金额偏低,跨界损害赔偿将影响国
内受害者的赔偿金额,也可能给核电投资者、营运人乃至整个社会带来财务风险。
《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确立的多级赔偿机制,不但保证了受害人能够获得足额的
损害赔偿,还为核项目的投资者和供应商等提供设定了风险隔离机制。同时,公约
规定了核事故缔约国法院的唯一管辖权,节省了诉讼成本与时间,一旦发生跨境核
事故,受害者能够通过较少的诉讼程序即可获得足额赔偿。
四是有利于促进我国核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完善,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
善涉核法规体系”的重要批示。随着核工业的跨国性特征的日益突出,完善本国
涉核法律法规体系离不开国际公约设定的制度框架和协调机制。进行相关立法活
动,建立健全国内核损害赔偿制度,也是我国加入《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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