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0 - 智库丛书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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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陷于破产。
2 我国加入《核损害赔偿补充公约》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我国尚未加入任何国际核责任公约,也是全球少数几个没有对核损害赔
偿专门立法的核电国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正在积极推动制定《核损害赔偿法》,
其中跨界损害处理作为立法工作的难点之一仍处于初步研究阶段。而我国现行核
损害赔偿制度规范的建立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为引进国外核电站所采取的应急措
施,作为规范我国核损害责任和核损害赔偿的主要文件国函〔2007〕64 号文,效
力层级低、内容不完整、权威性不足、补偿标准低于国际标准,并且国务院的批复不
属于法律的表现形式,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这一现状与我国核大国的地位
不相适应,也难以为民用核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全面妥善地处理好核事件造成的跨境损害,需要通过国际公约建立统一的规
则、协调各方面利害关系。鉴于《核损害赔偿补充公约》的开放性、包容性,以及
与《维也纳公约》良好的继承关系,在条件成熟时加入《核损害赔偿补充公约》
对于我国积极参与全球核治理,推动构建统一协调的国际核损害赔偿责任体系,促
进国内核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顺应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积极发展核电产业的趋势,进一步促进核电
“走出去”,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2021 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扎实做
好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有序发展核电。核能作为清
洁低碳安全高效的优质能源,是我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兑现减排承诺和清洁低碳
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愿景目标的必然选择。经过 30 多年努力,我国自主三代
核电技术已跻身世界领先行列,积累了世界一流的核电设计、制造、建设、调试与运
行的全套经验,形成了世界首屈一指的产业发展能力,以核能出口为抓手参与全球
气候治理的中国模式正逐步兴起,预计“十四五”及中长期我国核电将保持快速
发展态势。
加强国际合作、大力推进核电“走出去”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国际核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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