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8 - 智库丛书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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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受害者之间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引发新的矛盾。
                 自20 世纪五六十年代起,国际社会形成了一系列的核责任公约,并不断发展
             演进,对世界核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作为世界上举

             足轻重的核大国,在核能的开发和利用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绩,特别是碳达峰
             碳中和背景下核能作用将更加凸显,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庄严国际

             承诺,给核电“走出去”、构建能源命运共同体带来重大机遇。但与之形成反差的
             是,我国核能领域的制度供给,尤其是核损害赔偿领域却明显不足。因此,有必要
             加强对国际核责任公约体系的研究,为完善我国核损害赔偿法律法规体系吸取有

             益经验,并在条件成熟时考虑加入符合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内立法原则的相关国际
             核责任公约。



             1  当前国际三大核责公约概况


                 为了推动民用核能发展的同时保护好公众利益、提升公众对核能发展的信心,

             避免因巨额赔偿给运营者造成无法承受的负担,大多数国家在开展核能和平利用
             之初便通过立法对核损害赔偿问题作出制度安排。同时,为了寻求跨境核损害赔

             偿问题解决方案,世界各国和相关国际组织致力于构建统一的国际核责任体系,在
             事故损害赔偿领域制定形成了三大国际核责任公约体系,分别是经济合作与发展
             组织制定的《巴黎公约》体系、国际原子能机构制定的《维也纳公约》体系,以及

             在融合两大公约体系基础上制定的《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
                《巴黎公约》。1960 年欧洲经济合作组织订立的《关于核能领域中第三方责

             任的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是核损害责任领域的首个国际公约。《巴黎公约》
             在一系列重要的核损害赔偿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特殊的核责任法律机制,
             大多制度为之后相关公约与各国核责任立法所吸纳,并沿用至今。比如,核设施

             运营者的唯一责任原则,采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设定营运者最高与最低赔偿
             限额等。
                 作为《巴黎公约》的补充公约,1963 年制定的《布鲁塞尔补充公约》大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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