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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行业智库丛书 (第二卷)




           3.1  编制一套标准的核与辐射源编码规则


               若要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对象进行准确的描述,首先必须对监管对象进行定
           义和分类。为此,可参照我国对“污染源”的定义制定我国统一的“核与辐射源”。

           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可将“核与辐射源”定义为: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
           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和产生的放射性源项,及在社会广

           泛使用的电磁辐射源项,也应纳入安全监管的“放射性或电磁辐射源项”。对所有
           的核与辐射源进行统一编码,是实现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基础。核与辐射源的编码

           规则概括体现了源的基本特征等内容。


           3.2  探索融合两个专业的集约化管理方法


               以核与辐射源的全景环境信息为目标,探索核安全与常规环保工作的广泛融
           合。依托统一的“核与辐射源”编码规则,对编码对象的环境相关信息实施统一

           全面地监督管控,减少现有环保监管工作的条块分割,将核安全与常规环保两个专
           业的监督执法资源纳入统一考虑,协调分配、优势互补,实现集约化管理,提高核安

           全与常规环保监管工作的执行效率,减少被监管单位的成本付出。


           3.3  建立具备三类功能的核与辐射源监管信息平台


               以核与辐射源的分类及统一编码为框架,以《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
          “十三五”规划及 2025 年远景目标》为指引,以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为基础,建

           设“管理全面、监测准确、应急智能、决策科学”的国家核与辐射源安全监管信息
           平台,形成具备管理、监测、应急三类功能的核与辐射源安全监管立体化数据中心。
           不仅能呈现核与辐射源数据的全景,提供核与辐射源数据的多维度应用,推进核与

           辐射源数据的挖掘分析,同时还能提供智能化的应急决策支持,指导异常事件的纠
           正行动,实现核与辐射源的全生命周期的信息监控和管理,为实现核与辐射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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