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4 - 2019congshu
P. 394
中国核能行业智库丛书 (第二卷)
3.1 编制一套标准的核与辐射源编码规则
若要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对象进行准确的描述,首先必须对监管对象进行定
义和分类。为此,可参照我国对“污染源”的定义制定我国统一的“核与辐射源”。
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可将“核与辐射源”定义为: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
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和产生的放射性源项,及在社会广
泛使用的电磁辐射源项,也应纳入安全监管的“放射性或电磁辐射源项”。对所有
的核与辐射源进行统一编码,是实现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基础。核与辐射源的编码
规则概括体现了源的基本特征等内容。
3.2 探索融合两个专业的集约化管理方法
以核与辐射源的全景环境信息为目标,探索核安全与常规环保工作的广泛融
合。依托统一的“核与辐射源”编码规则,对编码对象的环境相关信息实施统一
全面地监督管控,减少现有环保监管工作的条块分割,将核安全与常规环保两个专
业的监督执法资源纳入统一考虑,协调分配、优势互补,实现集约化管理,提高核安
全与常规环保监管工作的执行效率,减少被监管单位的成本付出。
3.3 建立具备三类功能的核与辐射源监管信息平台
以核与辐射源的分类及统一编码为框架,以《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
“十三五”规划及 2025 年远景目标》为指引,以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为基础,建
设“管理全面、监测准确、应急智能、决策科学”的国家核与辐射源安全监管信息
平台,形成具备管理、监测、应急三类功能的核与辐射源安全监管立体化数据中心。
不仅能呈现核与辐射源数据的全景,提供核与辐射源数据的多维度应用,推进核与
辐射源数据的挖掘分析,同时还能提供智能化的应急决策支持,指导异常事件的纠
正行动,实现核与辐射源的全生命周期的信息监控和管理,为实现核与辐射安全监
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