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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
1.1 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备
我国现有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共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为全国
人大制订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核安全法》,其中最新发布的核安全法已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层为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条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
全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三层为国务院各部门发布的部门
规章或重要国家标准,共分为 11 个系列。
1.2 四级监督管理体系日趋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分为环保部(国家)和省、市、县(地方)四级。国家级包括国家核安全局及其六
个派出机构、两个技术支持单位,直接负责核设施的监管,并统筹全国放射性废物、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电磁辐射的监管工作;地方监管机构为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其下属的辐射安全监管机构,直接负责辖区内放射性废物、核技术利
用、放射性物品运输、电磁环境、辐射环境的监管工作,并协助国家监管机构开展核
设施的监管工作。
1.3 监管对象信息部分掌握
目前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相关的监管对象约有:核电厂、研究堆、核燃
料循环设施、铀(钍)矿和伴生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置、核材料、放射性物品运输、核安全设备、电磁环境、辐射环境、核与辐射事故及人
员资质。这些对象,名称分散、行业分散、地域分散。部分对象的部分信息较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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