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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




           1.1  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较为完备


               我国现有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共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为全国
           人大制订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核安全法》,其中最新发布的核安全法已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层为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条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
           全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三层为国务院各部门发布的部门

           规章或重要国家标准,共分为 11 个系列。


           1.2  四级监督管理体系日趋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分为环保部(国家)和省、市、县(地方)四级。国家级包括国家核安全局及其六
           个派出机构、两个技术支持单位,直接负责核设施的监管,并统筹全国放射性废物、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电磁辐射的监管工作;地方监管机构为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及其下属的辐射安全监管机构,直接负责辖区内放射性废物、核技术利
           用、放射性物品运输、电磁环境、辐射环境的监管工作,并协助国家监管机构开展核

           设施的监管工作。


           1.3  监管对象信息部分掌握


               目前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相关的监管对象约有:核电厂、研究堆、核燃
           料循环设施、铀(钍)矿和伴生矿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置、核材料、放射性物品运输、核安全设备、电磁环境、辐射环境、核与辐射事故及人
           员资质。这些对象,名称分散、行业分散、地域分散。部分对象的部分信息较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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