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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燃料循环与废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均
没有对低、中放废物处置方案模式做出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
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
行近地表处置。”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低、中水平放
射性废物在国家规定的符合核安全要求的场所实行近地表或者中等深度处置。”
1992 年,国务院印发放射性废物管理环境政策,以《关于我国中、低水平放射
性废物处置的环境政策(国发〔1992〕45 号文件)》形式提出了低、中放废物区
域处置政策,即在西北、西南、华东、华南等区域建设处置场。2012 年,在发布的《核
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 2020 年远景目标》中,明确了低、中放
废物区域处置场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
年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将于 2016 年至 2020 年间建设 5 座低、中放固体废物处
置场。这两个文件不是法规,且是在实施层面的文件,只是落实两部法律的方案之一。
因此,低、中放废物的多种形式处置模式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
5 结论和建议
1)三种处置方案都有其可取之处,应给企业更多的选择,根据核电规模、环境
条件等因素从安全、经济、社会三个方面综合考虑,分别采用适宜的处置方案。对
于核电规模大的省份,可以利用核电厂资源在就地处置低放废物,实现安全、经济
运行。对于核电规模小的省份,可以采用将废物运往西北实现共享集中处置的方
案。区域处置是以上两种方案的折中,如果沿海核电省份之间能达成协议,并找到
合适的厂址,也可以实现安全、经济运行。对区域处置模式需要明确落实责任,中
央政府要推动省政府间的合作。
2)建设西北共享集中处置场可以实现市场化和共享共赢,弥补其他处置模式
的不足,其经济性、安全性有明显优势,但还有许多工作需要深入研究,主要包括:
① 详细的经济分析,以确定废物的收储和处置定价和收费模式的合理性;
② 参与各方(企业、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的共识,确定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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