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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行业智库丛书 (第二卷)




           废物和国防及其他科研活动产生的废物。
               美国地域比较大,核电运营商多,这些特点与我国相似,所以美国的情况对我
           国更有参考价值。

               根据 1980 年美国低放废物政策法及其 1985 年的修正案,美国 50 个州被划分
           10 个区域,即相邻的几个州签署州际联合体协议(Compact Agreement)。但联合体
           的实际运作并不顺利,10 个联合体中多数联合体尚未有处置设施可用。“邻避效

           应”是影响区域处置的重要因素,比如最初的德州联合体也包括缅因州(Maine)。
           1998 年 10 月 22 日,一个靠近德州 Sierra Blanca 的推荐处置场址遭到德州自然资

           源保护委员会的反对,随后缅因州退出德州联合体。
               美国已建成 4 座低放废物处置设施,分别由 3 家私有公司运营。其中 3 座处
           置场拒绝接收来自洲际联合体之外的废物,只有位于犹他州的 clive 处置场接收全

           美各州的 A 类废物(相当于我国的低放废物)。2017 年 4 座处置设施共接收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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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m 低放废物,而 clive 处置场一家就处置了 14.2 万 m ,占全美处置总量的 99%。
           实际上,这座由 Energy Solutions(ES)公司运营的处置场成了全国的放射性废物
           集中处置场。因此,即使美国在法律上提倡区域处置,但区域处置并没有达到预想
           的结果。相反,集中处置优越性弥补了区域处置的局限性,得到了市场的认可。



           4  政策法规



               自 20 世纪 90 年代初开始,我国相继发布实施了针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
           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导则,其中最重要的是 2003 年颁布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 2011 年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

           理条例》,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导则也有 60 余项。在 2018 年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对放射性废物处置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

           总体上,涉及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技术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是与国际标准接轨的。
           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废物的产生者对其安全负全面责任。但从法律上并没有限制
           处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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