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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燃料循环与废物处理
规章,包括技术规定和基本安全规章,以确保废物得到有效管理。对于环境保护分
类的设施,其适用的法律在《环境保护法》第 5 卷第 1 部分。对于放射源,其适用
的基本规章在《公众健康法》第 6 章第 4 部分。法国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特点是即
使生产者将废物运送到另一家公司运营的设施进行处理或贮存,生产者仍然负有
责任。
1.2 监管及实施
放射性废物管理一般秉承监督与实施相互独立的原则,各国都设立了独立的
监管机构(表 2)。核设施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根据类别差异,不同国家有各自的处
置实施方式。对高放废物处置,一般由政府或政府所属部门专门成立的具有商业
性质的实施机构负责。对低放废物的处置,有的由政府或政府所属部门专门成立
的实施机构处理,有的由商业公司处理(表 3)。对于政府专门成立的实施机构,
一般是国家、国家所属部门或国家公共机构直接负责或监督,如美国 DOE 下属的
环境管理办公室和核能办公室、法国国家放射性废物管理局(ANDRA)、英国核
退役管理局(NDA)、韩国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KORAD)、日本核废物管理组织
(NUMO)等。对于商业公司实施方式,一般由核能公司(或政府与核能公司一起)
组建放射性废物管理专营机构,机构的职责范围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如加拿
大核废物管理组织(NWMO)、俄罗斯放射性废物管理国家运营商(NORAO)和
国有放射性废物管理企业(RosRAO)等。
表 2 各国放射性废物监管机构
国家 核安全监管机构 其他管理机构 许可证发放
DOE、EPA、DNFSB
美国 NRC NRC 及各州政府
及各州政府等
法国 法国核安全局(ASN) 法国环境保护部等 法国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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