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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燃料循环与废物处理




           规章,包括技术规定和基本安全规章,以确保废物得到有效管理。对于环境保护分
           类的设施,其适用的法律在《环境保护法》第 5 卷第 1 部分。对于放射源,其适用
           的基本规章在《公众健康法》第 6 章第 4 部分。法国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特点是即

           使生产者将废物运送到另一家公司运营的设施进行处理或贮存,生产者仍然负有
           责任。


           1.2  监管及实施


               放射性废物管理一般秉承监督与实施相互独立的原则,各国都设立了独立的

           监管机构(表 2)。核设施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根据类别差异,不同国家有各自的处
           置实施方式。对高放废物处置,一般由政府或政府所属部门专门成立的具有商业

           性质的实施机构负责。对低放废物的处置,有的由政府或政府所属部门专门成立
           的实施机构处理,有的由商业公司处理(表 3)。对于政府专门成立的实施机构,
           一般是国家、国家所属部门或国家公共机构直接负责或监督,如美国 DOE 下属的

           环境管理办公室和核能办公室、法国国家放射性废物管理局(ANDRA)、英国核
           退役管理局(NDA)、韩国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KORAD)、日本核废物管理组织

          (NUMO)等。对于商业公司实施方式,一般由核能公司(或政府与核能公司一起)
           组建放射性废物管理专营机构,机构的职责范围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如加拿
           大核废物管理组织(NWMO)、俄罗斯放射性废物管理国家运营商(NORAO)和

           国有放射性废物管理企业(RosRAO)等。

                                 表 2  各国放射性废物监管机构

             国家           核安全监管机构                 其他管理机构              许可证发放

                                               DOE、EPA、DNFSB
             美国               NRC                                   NRC 及各州政府
                                                  及各州政府等
             法国        法国核安全局(ASN)              法国环境保护部等               法国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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