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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燃料循环与废物处理




           3 个方面将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体系与国际进行对比,给出对我国放射性废物管
           理体制与机制的经验启示,并提出完善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建议,以
           促进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进展,适应核能发展需求,保障环境安全与人类健康。



           1  国际放射性废物管理现状



               本文调研了美国、法国、俄罗斯、加拿大、日本、韩国、英国在放射性废物管理方
           面的现状,考虑到美国、法国放射性废物处置率高,处置经验丰富,且与我国放射性

           废物的来源途径与规模具有相似性,因此着重对这两国的情况进行介绍。


           1.1  政策及立法


               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是放射性废物处置工作的重要依据。美国、法国
           等核能大国均已建立了适应自身需求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特别是在法律制定

           层面,除了服务于核能发展的基本法,它们还都建立了针对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专门
           法(表 1)。国家政策来源于各国法律法规体系对放射性废物处置的规定,各国一

           般都秉持以下原则制定相关政策:谁产生谁负责;安全是前提条件;放射性废物最
           小化;分类处理处置;政府负责监管;监督和实施相互独立;鼓励公众参与。

                           表 1  各国涉及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代表性法律

               国家                     法律名称                          颁布时间

                                    《原子能法》                           1946 年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政策法修订案》                           1985 年
               美国
                               《核废物政策法修订案》                           1987 年
                                   《能源政策法》                           1992 年
                                  《放射性废物法》                           1991 年
               法国                《核透明与安全法》                           2006 年
                                《放射性废物规划法》                           20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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