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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燃料循环与废物处理
3 个方面将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体系与国际进行对比,给出对我国放射性废物管
理体制与机制的经验启示,并提出完善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体制与机制的建议,以
促进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进展,适应核能发展需求,保障环境安全与人类健康。
1 国际放射性废物管理现状
本文调研了美国、法国、俄罗斯、加拿大、日本、韩国、英国在放射性废物管理方
面的现状,考虑到美国、法国放射性废物处置率高,处置经验丰富,且与我国放射性
废物的来源途径与规模具有相似性,因此着重对这两国的情况进行介绍。
1.1 政策及立法
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是放射性废物处置工作的重要依据。美国、法国
等核能大国均已建立了适应自身需求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特别是在法律制定
层面,除了服务于核能发展的基本法,它们还都建立了针对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专门
法(表 1)。国家政策来源于各国法律法规体系对放射性废物处置的规定,各国一
般都秉持以下原则制定相关政策:谁产生谁负责;安全是前提条件;放射性废物最
小化;分类处理处置;政府负责监管;监督和实施相互独立;鼓励公众参与。
表 1 各国涉及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代表性法律
国家 法律名称 颁布时间
《原子能法》 1946 年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政策法修订案》 1985 年
美国
《核废物政策法修订案》 1987 年
《能源政策法》 1992 年
《放射性废物法》 1991 年
法国 《核透明与安全法》 2006 年
《放射性废物规划法》 20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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