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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载



                 安全重要物项的设计中使用的假设始发事                          5.1.5.8 核动力厂设计还必须提供适当
                 件及其产生的荷载时,都必须考虑内部和                      的裕量,在超设计基准自然灾害事件发生

                 外部危险的影响。                                时,保护用于防止早期放射性释放或大量
                     5.1.5.2 设计和布置安全重要物项,必               放射性释放所需的物项。
                 须考虑其安全重要性,使其能够承受内部                          5.1.6 设计规范
                 和外部危险的影响,或防御内部和外部危                          5.1.6.1 必须规定核动力厂安全重要物

                 险及其产生的共因失效,同时适当考虑对                      项的设计规范,并必须使其符合核安全法
                 安全的其他影响。                                规和相关的监管要求,以及经验证的工程
                     5.1.5.3 对多机组厂址,设计必须适当               实践,同时适当考虑其与核动力厂技术的
                 考虑特定危险同时影响厂址上若干或所有                      相关性。

                 机组的可能性。                                     5.1.6.2 设计必须采用保证稳健性设计
                     5.1.5.4 设计必须适当考虑内部危险,               的方法,必须遵循经验证的工程实践,以
                 比如火灾、爆炸、水淹、飞射物、结构坍                      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执行基
                 塌和重物坠落、管道甩击、喷射流冲击、                      本安全功能。

                 以及来自破损系统或现场其他设施的流体                          5.1.7 安全运行的运行限值和条件
                 释放。必须提供适当的预防和缓解措施,                          5.1.7.1 设计必须为核动力厂安全运行
                 以保证安全不受到损害。                             确定一套运行限值和条件。
                     5.1.5.5 设计必须适当考虑在厂址评价                   5.1.7.2 核动力厂设计中确定的要求,

                 过程中识别的自然和人为外部事件(即源                      以及运行限值和条件必须包括:
                 于厂外的事件)。在假定可能的危险时,                          (1)安全限值;
                 必须考虑其发生的原因和可能性。在短期                          (2)安全系统整定值;
                 内,核动力厂的安全不能依赖于诸如电力                          (3)正常运行限值和条件;

                 供应和消防服务等厂外服务。设计必须适                          (4)工艺变量和其他重要参数的控
                 当考虑厂址的特定情况,以确定厂外服务                      制系统限制和规程限制;
                 就位需要的最大延迟时间。                                (5)对核动力厂的监督、维修、试
                     5.1.5.6 必须采取措施,使得设计基准               验和检查的要求,以保证各构筑物、系统

                 外部事件发生时,包含有安全重要物项(包                     和部件执行设计中预定的功能,并使辐射
                 括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的厂房与其他核                      风险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动力厂结构之间的相互影响最小。                             (6)规定的运行配置,包括在安全
                     5.1.5.7 核动力厂设计必须提供适当的               系统或安全相关系统不可用时的运行限

                 裕量,在设计基准外部危险(由厂址危险                      制;
                 性评价确定的)发生时保护安全重要物项,                         (7)行动说明,包括在响应偏离运
                 并避免产生陡边效应。                              行限值和条件时所采取行动的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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