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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载
4.8 便于建造的要求 (2)预计运行事件,即在核动力厂
4.8.1 核动力厂安全重要物项的设计 运行寿期内预计会发生的事件;
必须使其能够按照确定的流程进行制造、 (3)设计基准事故;
建造、装配和安装,以保证满足设计规范 (4)设计扩展工况,包括堆芯熔化
和所要求的安全水平。 事故。
4.8.2 核动力厂的建造和运行,必须 5.1.1.3 必须为每类核动力厂状态确定
适当考虑从其他类似核动力厂及其相关构 准则,使得发生频率高的核动力厂状态必
筑物、系统和部件建造中获得的相关经验。 须没有或仅有微小的放射性后果,而可能
如果采用其他相关工业的良好实践,则必 导致严重后果的核动力厂状态的发生频率
须表明其适用于核动力厂。 必须很低。
4.9 放射性废物管理和退役 5.1.2 安全重要物项的设计基准
4.9.1 在设计阶段,必须专门考虑便 5.1.2.1 安全重要物项的设计基准,必
于核动力厂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核动力厂 须针对有关的运行状态、事故工况以及由
退役和拆除的特性。 内部和外部危险导致的工况,详细说明其
4.9.2 在设计中必须适当考虑: 必需的能力、可靠性和功能,以在核动力
(1)材料的选取,以使放射性废物 厂整个寿期内满足特定的验收准则。
量尽实际可能地少,并便于去污; 5.1.2.2 必须系统地论证安全重要物项
(2)必要的可达性和可操作性; 设计基准的合理性,并形成文件。这些文
(3)管理(例如分离或分拣、表征、 件必须能为营运单位安全运行核动力厂提
分类、预处理、处理和整备)和贮存核动 供必要的信息。
力厂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所需 5.1.3 设计限值
的设施,以及管理核动力厂在退役时所产 针对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必须为安
生的放射性废物的措施。 全重要物项规定一套相应的设计限值。设
计限值必须符合核安全法规和相关的监管
5 核动力厂总体设计 要求。
5.1.4 假设始发事件
5.1 总的设计基准 5.1.4.1 必须使用系统化的方法确定一
5.1.1 核动力厂状态分类 套全面的假设始发事件,以在设计中考虑
5.1.1.1 必须确定核动力厂状态并主要 所有可预见的具有严重后果的事件和发生
按发生频率将核动力厂状态分成有限的几 频率高的事件。
类。 5.1.4.2 必须在工程判断、确定论和概
5.1.1.2 核动力厂状态通常包括: 率论评价相结合的基础上确定假设始发事
(1)正常运行; 件。必须论证确定论安全分析和概率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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