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3 - 智库丛书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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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世界第三;在建核电机组 19 台,装机容量 2 134.4 万千瓦,列世界第一。我国核
技术在医疗、工业、农业等应用也迅速发展。随着核电和核技术应用的快速发展,
新产生了大量亟待处理处置的放射性废物。同时,随着老旧核设施退役不断开展,
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需要加快处理,新建核设施也逐步进入退役状态,核设施退役
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将不断增加。此外,早期遗留放射性废物风险尚未消除,长寿命
中放和高放废物处理处置政策法规亟需完善。
但是,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能满足放射性废物治理的现实需要:
一是现行相关条例以及部门规章中专门针对核退役治理监管的规范较少;二是
《核安全法》局限于其法律定位,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针对性规章;三是《放
射性污染防治法》针对放射性废物治理的规定相对原则和简单;四是老旧核设施
退役具有历史特殊性,少数设施存在比较严重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有针对性的考
虑和应对措施。
2 立法必要性
2.1 专门立法是保障放射性废物长久安全的必要条件
放射性废物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在核能发展领域的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
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放射性废物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典型特征是长期性,其潜在危害可持续几百年到
上万年,甚至更长。防范这种长期持久性危害,需要构建系统、完善、专门的责任
与规范体系,通过立法予以持久防范,以保护当代与未来,保障代际公平和社会永
续发展。
2.2 专门立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必然要求
放射性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部分。放射性废物的风险具有长期性和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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