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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时间:2020年07月11日 来源: 点击量: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核能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核能行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94)》,并参考科技部《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由与核能发展相关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根据委托方的申请,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组织同行专家按本办法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该坚持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保证鉴定过程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独立性是指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独立地进行鉴定活动,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鉴定委员会成员独立地向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提供咨询意见,不受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或鉴定委托方的干预。

客观性是指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在提供咨询意见时,任何分析、技术特点的描述、结论,均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公平性是指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和鉴定委员会成员在鉴定活动中不得因受与科技成果本身无关的因素影响使鉴定的意见和结论偏袒、迁就而偏离了公正的立场。

第五条 在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秘书处内设立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成果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会成果办”)处理鉴定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科技成果鉴定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鉴定范围

第六条 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包括:

(一)新研制开发的与核能发展相关的技术成果;

(二)与核能发展相关的新产品设计方案的技术评审、新产品的技术鉴定和产品鉴定;

(三)与核能发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评估和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技术评审;

(四)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委托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组织审定的核能领域科技成果。

第七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而未经依法审查确认的。

(二)已由其他全国性组织和机构鉴定过的科技成果;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科技成果。

(四)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提供评价所需材料的;

(五)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

(六)与核能行业不直接相关的科技成果。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组织单位是中国核能行业协会,鉴定工作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也可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鉴定。受委托的主持鉴定单位不得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第九条 组织鉴定单位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会议鉴定: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资料审查、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做出评价;

(二)函审鉴定: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由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做出评价。

以上两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由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同行专家7-15人(若被鉴定项目是新产品时,主要用户的同行专家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不同意见应载入结论中。

第十一条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5-7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载入结论中。

第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或函审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组织鉴定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组织审议科技成果的答辩和验证试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科技成果进行认真的审查和评价;

(三)提出鉴定报告, 鉴定委员会或函审组应对鉴定评价结论的正确性负责,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函审组组长应对鉴定结论负技术责任;

(四)全体成员必须严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三条 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受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可从下列途径遴选:

(一)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

(二)有关企事业单位推荐的相关专家。

但下列人员不得聘为成果鉴定的专家:

(一)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二)项目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三)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四)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五)成果直接利害关系人员。

第十五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力: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和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结果或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要求鉴定结论中载入不同意见,也可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第十六条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和鉴定委员会对依据委托鉴定单位提供的资料所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供使用者参考。依据评价结论做出的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者承担。

第四章  鉴定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鉴定单位需为独立法人单位,承担的科技研发项目已经完成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及项目立项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十八条 申请鉴定单位和成果完成者应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果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先进水平;

(二)成果经实践应用半年至一年以上(技术评审项目可免应用证明);

(三)成果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及人员排列次序的争议,有独立知识产权,无权属方面的争议;

(四)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闭合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五)有经国家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为新产品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必须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经国家有关机构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已达到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组织鉴定的成果项目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资料:

(一)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及验收文件;

(二)技术研究报告或工作报告;

(三)检测、试验报告和质量分析报告;

(四)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五)技术经济指标及应用前景效益分析报告;

(六)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

(七)检索查新报告。

鉴定项目为新产品样机时,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及标准化审查报告;

(二)使用及维护说明书;

(三)生产工艺总结报告(评审和技术鉴定项目可免此项);

(四)安全、环保分析及措施报告;

(五)设计加工图纸和工艺图表(评审和技术鉴定时可免此项)。

第五章   鉴定程序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向协会成果办提出书面申请。

协会成果办在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会同有关单位业务部门共同进行技术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协会成果办在接到成果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鉴定申请的答复。符合鉴定条件的,成果办确定主持鉴定单位、鉴定形式、参加鉴定的专家及负责人和鉴定证书编号;对不同意组织鉴定的,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鉴定方。申报文件资料一律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和相关文件的要求;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五条 产品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评价新产品的性能、采用的标准、技术水平和生产工艺条件;

(二)新产品试(投)产所需的条件是否具备,安全、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

(四)技术资料和测试报告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采取不同鉴定形式时的鉴定步骤:

(一)会议鉴定:

1.组织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及时拟定并发出鉴定会通知。

2.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并确定正、副主任。

3.需现场测试的成果,测试组专家应于鉴定会前完成测试工作,写出测试报告并签字。

4.在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测试组专家、用户单位介绍情况,现场考察与演示,专家质疑、评议,形成鉴定意见。

5.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在通过鉴定结论后签字,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提出,作为鉴定结论的附件。

(二)函审鉴定:

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同行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组织鉴定单位将“函审表”、成果技术资料送专家审阅,专家应在30天内将填写的“函审表”、技术资料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3.组织鉴定单位将“函审表”寄函审组组长、副组长,综合形成函审鉴定意见,签字后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第二十七条 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审查鉴定结论,并签署具体的意见。协会成果办对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鉴定、评价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规定。

(二)鉴定、评价是否客观、真实。如发现鉴定结论不符合“鉴定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及时退回改正;如有缺项或未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并予补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应立即退回,责成重新鉴定、评价或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分发证书

(一)成果完成单位按《鉴定证书》要求,将专家通过的测试报告、鉴定意见等内容填入各栏后,送组织和主持鉴定单位审查、签字盖章;

(二)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成果鉴定办公室负责审核鉴定证书,审核内容无误后加盖《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成果鉴定专用章》。并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领导签发证书。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在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鉴定证书》原件两份,存组织鉴定单位一份,颁发申请鉴定单位一份。

第三十条 鉴定工作所需费用(包括会议费、专家咨询费、交通费等)由申请鉴定单位负担。

第三十一条 申请鉴定单位须向协会成果办缴纳组织鉴定工作的工本费。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二条 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立即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予以撤销,并在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网站公布。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协会通报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主持鉴定单位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取消其今后主持鉴定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故意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中国核能行业协会视情节予以批评、通报直至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2月印发的《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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