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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规章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核电运行分会组织管理办法
时间:2020年04月07日 来源:本站 作者:核电评估部 点击量: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核电发展需要,提升核电厂安全水平和运行业绩,在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核电厂同行评估及经验交流委员会基础上成立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核电运行分会(英文名:China Nuclear Energy Association/Branch of Nuclear Power Operation缩写为: CNEA/BNPO),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分会是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会员中有核电运营业务的相关单位组成的专业分会。

第三条 本分会的使命是:依据《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章程》,开展核电厂同行评估及经验交流工作,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核电厂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持续改进,促进我国核电安全高效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坚持平等自愿、合作开放、规范有序、共享经验、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工作方针。

第五条 本分会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定期向协会秘书处报告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核电运行同行评估与核电工程建设管理同行评估;

(二)开展核电运行与建设经验反馈与经验交流;

(三)开展与提升运营业绩相关的专题研究、专项培训与技术支持。

第三章 分会成员

第七条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会员中有核电运营业务的控股公司及其下属的核电公司、运行公司和工程公司、研究设计院等单位,凡承认本办法,愿意参加本分会活动、按时缴纳分摊费用,均可申请成为本分会的成员。

第八条 加入程序:

(一)提交加入申请书;

(二)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缴纳当年分摊费用;

(五)颁发本分会成员证。

第九条 分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分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

(二)有参加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享受分会提供的技术、科研成果、经济信息、经营管理经验和人才培训等各种技术支持的权利;

(四)有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分会成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分会请求援助的权利;

(六)有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的权利。

第十条 分会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组织管理办法,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执行分会决议;

(二)开展自我评估、内外部经验反馈与交流,持续改进安全运营业绩;

(三)提出建设或运行管理同行评估申请,组织配合评估活动实施,制定并落实相关纠正行动计划;

(四)提供本单位建设或运行定期报告、事件报告及其他重要信息,重视良好实践和运行经验的应用;

(五)根据工作需要,推荐本单位的同行评估专家人选,向秘书处委派工作人员;

(六)按时足额缴纳分摊费用,根据分会开展活动的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源支持。

第十一条 分会成员退出分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分会成员证。分会成员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分摊费用或不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出本分会。

第四章 分会成员大会

第十二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分会成员大会。分会成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分会组织管理办法;

(二)选举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问题;

(五)审议并表决通过《业务活动经费分摊管理办法》;

(六)决定本分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分会成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分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分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分会成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其它年份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第五章 理事会与分会领导成员的任免

第十四条 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13-15名理事组成,其中6-7名常任理事,7-8名非常任理事。

常任理事由核电控股公司和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推荐,非常任理事由各核电公司和核电运行公司轮流推荐,每两年轮换一次。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分会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分会成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分会成员大会负责,向分会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理事由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出任。因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变动需要调整本单位理事的,由其书面通知本分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参加。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二)讨论决定分会中长期发展战略;

(三)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工作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1)核电厂评估五年滚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2)核电建设和运行经验交流体系运转的有效性和重要经验反馈报告;(3)行业专题工作组活动情况报告;(4)全国各核电厂运行业绩指标报告;

(四)审定分会年度经费预算和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五)审定秘书处机构设置及副秘书长和部门正职的任免

(六)审定重要管理和技术文件;

(七)审定重要对外合作事项;

(八)审议其他需要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本分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其中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核电建设与运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可由协会领导兼任,或分会副会长轮值。

本分会秘书长候选人经推荐程序产生。

分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须经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理事会审核同意后,经分会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得票达到与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方为当选。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分会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报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理事会审核同意后,经分会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得票达到与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方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战略与政策委员会和预算与审计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分会副会长兼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分会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督促指导秘书处工作;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各项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分会重要事务的对外协调工作。

第六章 分会办事机构——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分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工作人员由专职人员、聘用人员和成员单位委派的挂职(2-3年)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落实理事会决议,确保核电厂同行评估及经验交流体系的有效运转;

(二)起草分会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决算报告;

(三)组织核电厂同行评估、经验交流、核电厂建设及运行相关课题研究开发等活动,组织编制核电厂同行评估、经验反馈的管理准则和技术文件;

(四)提交我国核电建设和运行关键业绩指标报告、经验反馈报告,提出改进核电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建议;

(五)联系分会各成员单位、协调员工作组、行业专题工作组,组织协调技术支持单位的相关业务活动;

(六)组织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负责分会年度预算的执行和日常工作经费管理;

(八)提出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人选;

(九)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三)制定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

(四)处理分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技术支持单位

分会与技术支持单位建立相对固定的合作关系,技术支持单位根据秘书处相关业务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条 协调员工作组

分会设立协调员工作组,在秘书处的组织下开展工作。协调员工作组由各成员单位推荐的熟悉并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一条 行业专题工作组

在专业研讨的基础上设立行业专题工作组,由业务骨干或学科带头人担任组长、副组长。行业专题工作组就核电厂建设和运行领域的共性问题进行研究和研讨,开展培训等技术支持活动,实现知识和信息共享,推进相关专业领域规范运作。

专题工作组可吸收非分会成员单位参与相关业务活动,贡献并分享行业经验和技术信息,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业务活动经费来源:

(一)成员单位分摊费用收入;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业务活动经费遵循受益者负担原则,按我国核电机组总数和运行机组总装机容量的适当比例,由所有核电公司分摊;其他分会成员分摊部分费用。业务活动经费的收缴按分会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业务活动经费分摊管理办法》执行。分会本着公开、非营利、量入为出、持续保障的原则,编制工作经费年度预决算。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业务活动经费专款专用,其财务、账户纳入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统一管理

第八章 组织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组织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分会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报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理事会审定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分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报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理事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秘书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和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经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第三届核电厂同行评估与经验交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一致同意在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核电厂同行评估及经验交流委员会基础上改组为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核电运行分会,并承接原委员会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 本组织管理办法经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组织管理办法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组织管理办法经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第二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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