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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规章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9年10月15日 来源: 点击量: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及《团体标准化第一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等相关管理规定,结合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核协团标)属于国家标准化法规定的社会团体标准,是以协会为平台,以核能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市场化工作机制,由协会统一管理并组织制定的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协会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核协团标的统一管理,以及负责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四条 协会可以与其它团体组织联合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

第二章 标准化管理

第五条 协会成立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具体负责核协团标的管理。

第六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组织制定实施办法;

(二)审批协团标准化管理规章和制度;

(三)审批协团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计划;

(四)审批核协团标。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标准化技术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按照核能发展技术需求,结合协会现有技术组织体系组建。主要职责:

(一)审议工作组负责的标准体系表;

(二)审议工作组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年度标准立项计划;

(三)负责对标准的技术审查。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出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建议;

(二)提出协团标准化规章、制度草案;

(三)提出协团标准化发展规划、标准体系表和标准制定计划;

(四)组织委员会会议;

(五)承担核协团标制定年度计划项目实施管理、组织技术审查和报批等工作;

(六)组织标准出版工作,负责标准成果申报;

(七)开展核协团标培训、标准宣贯和技术服务。

办公室作为常设管理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根据需要可将行业相关机构作为支持单位,协助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九条 协会参加核协团标编制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 核协团标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党和国家和地方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核协团标的制定应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六)禁止利用核协团标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十一条 核协团标的制定工作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修订和废止等。

第十二条 核协团标的提案

(一)协会各专业组织和各会员单位均可发起核协团标提案;

(二)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核协团标提案;

(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案的收集整理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核协团标的立项

(一)立项建议。协会会员单位均可提出核协团标项目建议;可向协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核协团标项目建议。

(二)立项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专业组审议,审议采用投票形式进行表决,获得审查组3/4以上赞成票通过。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对提案进行审批,批准通过当日即为立项日期。

(三)立项公告。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协会和标准提出单位签订协议,同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协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核协团标的起草

(一)核协团标的起草单位可以是一个单位,也可以由多个单位共同组成。

(二)核协团标的编写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的规定执行。

(三)核协团标的封面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四)核协团标以中文编撰。根据需要,部分标准以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编写并出版。发生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

第十五条 核协团标草案的征求意见

(一)起草工作结束之后,应该采用公开和定向结合的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技术专家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通过协会官网和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草案全文或部分章节的方式进行意见征集,也可以定向征集意见。由主要起草单位负责意见的征集,征求意见周期30天。

(二)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特别成熟的标准立项,如果已经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的标准提案,可以省略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申请审查并发布。

(三)核协团标的制定周期一般为12—18个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的标准项目变更可以一次延长3个月,但是一个项目最多延长6个月。超过24个月未能发布的核协团标项目自动撤销。

第十六条 核协团标的技术审查

(一)核协团标初审可以会议形式进行。标准审查侧重其技术内容是否适应市场、具有技术引领性,及促进产品的技术进步。

(二)核协团标终审。标准初审通过后,由工作组组织专家进行标准终审,标准终审需以会议形式进行。标准审查侧重以下三个方面: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协调配套性,与相关技术文件之间的协调性;技术内容是否正确无误,是否适应当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市场需求;标准是否先进、合理、安全,具有较强的可实施性。

(三)审查组成员由工作组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获得审查组3/4以上赞成票的标准送审稿为通过审查。

第十七条 核协团标的批准、编号、发布

(一)根据审查意见,相关核协团标由委员会批准并组织发布。工作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核协团标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

T/CNEA XXX-XXXX

其中:T,为团体标准代号;CNEA,协会代号;XXX,团体标准顺序号;XXXX,为年代号。字母为大写拉丁字母。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采用双编号

例如:T/CNEA XXX-XXXX/ISO XXXX;XXXX

第十八条 核协团标的复审

核协团标复审期不超过五年。复审结论包括:建议升级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确认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工作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

第十九条 核协团标的修订

(一)经复审的核协团标应根据复审结论适时启动标准的修订工作。修订申请一般由原标准起草单位提出,同时鼓励技术先进单位提出修订申请,委员会审查批准。

(二)修订工作由委员会批准的修订单位组织开展。

(三)如认为标准已不再适用,也没有修改必要,可由原主要起草单位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废止申请,审查后提交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核协团标的工作经费来源

核协团标制定修订工作所需要的资料费、设备费、检测费、调研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办公管理费、审定费、宣贯费等相关费用,由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单位自筹或多方筹集解决并专款专用。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核协团标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凡是采用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单位应自愿接受协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核协团标的版权归协会所有

(一)为了促进技术的进步和创新,对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核协团标起草单位应按照《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GB/T20003.1-2014)的规定执行,以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由协会发布的标准、相关的技术报告或文稿的版权、著作权归协会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 不得印刷、销售。

(三)协会和其它社会组织联合批准颁布的标准,其版权与著作权由双方商议协定。

(四)协会酌情公开其核协团标的全文或主要技术内容。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员单位是标准实施的主体,应积极创造条件,主动采用核协团标,并保障标准有效贯彻实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采用核协团标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协会反馈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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